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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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徐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徐师大研〔2003〕12号)的精神,结合培养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案是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进行培养工作的主要根据,也是检查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标准。各研究生培养点在招生前应当认真研究修订或制定培养方案,并报研究生处审定;培养方案不落实的,不得招生。

(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有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完成的个人培养计划经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讨论,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应不迟于第二学期开学的第三周完成。

(三)经审定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需由各硕士点书面提出申请,经院(系、所)主管领导核实并经研究生处同意。

(四) 院(系、所)应定时检查和通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无故不按时上交研究生培养计划或不按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从次年起停止招收研究生。对不按培养计划接受培养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学籍。

第三条 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的制定是课程教学的前提条件。学大纲包括以下内容:1.课程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及任职资格;2. 教学目的;3.教学内容简介及课程进度安教排;4.主要参考书目。

(二)学位基础课任课教师开课前都必须制定好课程教学大纲,并经该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审定。无教学大纲或教学大纲不符合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的,不得开课。

(三)每学期,院(系、所)主管领导都应对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中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确有必要安排研究生自学、实践或撰写报告的课程,学位课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宜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非学位课教学的面授时间不宜少于总学时的二分之一。

(五)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不准将授课任务未经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培养的负责人同意而随意转交给他人。对不按教学大纲授课的教师,院(系、所)要及时进行制止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 课程与课表

(一)除涉及保密内容外,所有课程原则上对全校研究生开放。

(二)课表是规范实施课程教学的保证,也是确定研究生课程学分的依据之一。每学期结束前,各院(系、所)应当将有关研究生下学期专业课课表报送研究生处。

(三)课表一旦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减时数和变动授课安排时间。否则,任课教师不计工作量,研究生的学习成绩不得计入学分。

(四) 课表确需调整的,须经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培养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将调整后的课表上报研究生处。

第五条 任课教师

(一)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职称的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个别课程经院(系、所)同意也可由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担任。

(二)每门研究生课程一般应安排1-2名任课教师。

(三)担任研究生授课任务的教师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

(四)院(系、所)领导及学科专业的指导小组应不定期组织教学观摩、评议、研究等活动,了解研究生教学情况,总结教学经验,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第六条 考试管理

(一)研究生课程的考试试卷均用A4纸,试卷封面采用研究生处统一封面(从网上下载)。每份试卷在左上角装订成册。

(二)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一经发现有试题泄密,坚决查处。
  (三)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试或考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必须事先申请缓考,公共课由研究生处批准,其他课程由所在院(系、所)批准,批准后方能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查或考试、考查作弊者,所修课程一律按零分计,并不予补考。

(四)非公共课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上学期的考试成绩和试卷交院(系、所)研究生秘书。试卷由院(系、所)妥善保管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三年,以备成绩查询和评估单位检查与核查。

(五)公共课任课教师必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将考试成绩和试卷送交研究生处。公共课成绩和试卷由研究生处负责保管。

第七条 成绩管理

(一) 研究生课程成绩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查课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记录学生的课程成绩采用统一格式的《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网上下载),其他形式的成绩记录单无效。

(三)课程成绩单必须由阅卷教师认真填写并签名,成绩单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有效。

(四)成绩单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时须由阅卷教师本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成绩单无效。

(五)研究生秘书应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将上学期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单报研究生处。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任课教师留存,一份由院(系、所)存档,一份由研究生处存档。成绩单报研究生处后不得再更改。

(六)无故不按时上报研究生成绩的,学校将不承认其学分和成绩。

(七)实践活动主要包括教学实践活动、组织或参加学术活动等。按培养方案规定需要进行教学实践的研究生,教学实践时间不得少于四周,每周不少于三学时。毕业前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不得少于十次,参加学术活动应有可信的记录。

第八条 免修和重修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及外语课程(第一外语)是每个研究生必修的学位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不得免修。外语公共课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免修:入学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或该外语语种本科毕业。

对公共外语申请免修者,期末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否则必须重修。

(二)非外语专业硕士研究生(与本科专业无关)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研究生外语统考,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研究生提前通过省学位英语考试,也必须参加公共外语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外语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参加全国专业外语四级考试。外语专业研究生最终外语成绩计算方法为:

外语成绩=专业外语四级成绩的20%+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的80%

(三)研究生对公共课以外的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办理免修手续,应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任课老师面试合格,并报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经同意免修者,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达到60分)可获得相应学分。

(四)公共课教学期间,院(系、所)和导师原则上不得安排研究生出差、外出实习或参加学术活动,以确保公共课教学时间和质量。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差时,须经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培养的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五)研究生在一门课程中缺课(包括请假等)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1/3以上者,该门课程必须重新选修

第九条 校外修课的管理

(一)因专业需要而我校又无法开设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可前往外校学习。相关课程休完后,将试卷及由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证明交我校相关院(系、所)管理,成绩予以承认。

(二)鼓励研究生参加全国性的暑期学习班学习,通过考试取得的成绩可计入学分。

(三)在校外修课期间,其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或研究生所在院(系、所)自行解决。

九、导师职责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至少主讲一门研究生课程。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负责,凡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导师组确定为达不到要求的研究生,必须推迟答辩。凡指导的学位论文被上级部门抽样检查不合格者,确系导师指导不力或把关不严导致的,该导师从次年停止招生两年。

第十条 其他

(一)各院(系、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二)本规定自2005级入学时研究生开始执行;2003级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原政策执行;2004级研究生处于过渡阶段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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