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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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由研究生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或经政审复查核实,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道德败坏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如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而擅自离校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期满并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自规定入学日期起,根据其被录取时的生源性质等具体情况发给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一般要求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按规定必须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当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自入学的第二学期起,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持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注册日期内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向院(系、所)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在校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参加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课程学习、实验、调研、学术活动等)者,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事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因急病、紧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尽可能用其它有效方式告知指导教师、所在院(系、所)或研究生处,说明本人因故请假的事由和期限,同时必须在事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陈述理由,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 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个人提交书面请假(附有关证明)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院(系、所)批准;

(二)请假时间在两周至四周内,个人提交书面请假(附有关证明)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三) 因病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连续请假四周以上,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者,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病假、公假和事假累计达八周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完成学位论文需要安排外出调研、实验、参加学术会议、出国学习等,一般不受前款的时间限制,但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所)批准,并定期与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所)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无故不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按《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研究生必须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课程成绩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查课成绩的记录采用合格和不合格。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一门课程中缺课(包括请假等)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试或考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必须事先申请缓考,公共课由研究生处批准,其他课程由所在院(系、所)批准,批准后方能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查或考试、考查作弊者,所修课程一律按零分计,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因专业需要,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可前往外校学习。相关课程休完后,将试卷及由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证明交我校相关院(系、所)管理,成绩予以承认。

在校外修课期间,其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与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协商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研究生参加全国性的暑期学习班学习,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可计入学分。

第二十一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及外语课程(第一外语)是每个研究生必修的学位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不得免修。外语公共课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免修:本(专)科英语专业的研究生已通过专业外语四级、本(专)科非英语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已通过大学英语六级。

对公共外语申请免修者,须参加期末同堂同卷考试,且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否则必须重修。

凡参加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及外语课程(第一外语)学习而课程考试未达到60分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可参加下一年级的相应课程考试。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对公共课以外的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办理免修手续,应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任课老师面试合格,并报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经同意免修者,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达到60分)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按《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按专项计划招生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入研究生必须交纳修读期间所需的学费。

第二十八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导师出国、调离、身亡等造成无法指导研究生,院(系、所)和导师组应安排新导师。转导师后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仍自入学之日起计算,其学位论文和有关材料的导师栏目中应填写新导师。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学年,最长在校修业年限为5学年。

三十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用者;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五)以学生身份公费出国者;

(六)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需要休学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相关表格,经研究生导师和院(系、所)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十三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五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所)申请复学,报研究生处批准。

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指定医院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因患肝炎休学者须提交期满前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研究生处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在复学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

(二)硕士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已满五学年;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休学总时间已达两学年但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经过学校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前五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导师和院(系、所)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相关表格,导师和院(系、所)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处。

研究生申请退学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十九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向学校申请退学。退学后一年内因故不能出国()的,可申请复学。其他原因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十五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并在送达之日起的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不予发放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决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所有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自入学五学年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但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自入学起五学年),符合学校学位申请条件者,可以申请重新答辩。通过答辩准予毕业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五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每年向省教育厅申报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应按学校学制规定的年限完成全部学业。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导师组和所在院(系、所)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应该努力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

需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导师组和所在院(系、所)同意后,于原预计毕业时间前报送研究生处审批,经研究生处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通过批准的研究生学籍将延长至延期申请的截止时间。

未提交延期手续或未通过批准的研究生其学籍将于学制规定的年限到达时予以中止。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徐州师范大学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同时废止。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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