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实施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10-31浏览:2414设置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实施科研工作量

考核及奖励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实施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6年10月24日

 

 

江苏师范大学实施科研工作量考核及奖励的

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快落实“全国高校百强”的战略目标,不断提升我校科研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江苏师范大学“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苏师大科〔2014〕2号)和《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苏师大科〔2014〕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院和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的科研考核,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签有书面协议的校聘兼职人员的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在《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中认定的期刊源的基础上,增补《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发布的SCD(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源。本规定考核与奖励的SCD期刊源包括SCD国内期刊源(SCDC)和SCD国际期刊源(SCDW)。

第四条 我校教师在SCD来源期刊上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工作量计分每篇30分,科研奖励每篇1000元。SCD期刊源以《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当年发布的科学引文数据库为准。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和奖励只给予第一或通讯作者。对于第一和通讯作者非同一人且均为我校人员的论文,可由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自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后,由其中一人申报,计分和奖励给予申报作者。对于按论文作者姓名字母排序署名的期刊,申请者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非通讯作者)发表的SCD期刊论文,其科研工作量计分给予指导教师,但不予科研奖励。

第七条 我校教师发表的SCD期刊论文同时属于我校认定的其他考核与奖励期刊源的,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从中择其最高级别的计分和奖励标准,不重复计分和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为《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有关科研成果考核计分与奖励的补充。有关科研考核与奖励的申报、实施、审核等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科技与产业部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10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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